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考核是对学生学业成绩的检查与评定,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教风、学风建设,使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和我院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包括考试、考查、实践能力测试等。凡是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其中所有的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都组织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以及开卷或闭卷等方式;所有的选修课程都采取考查或能力检测。
第二章 考试规则
第三条 考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考生携带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将其放在桌面的右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
第四条 开考30分钟后,拒绝考生入场,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五条 参加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文具用品和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笔记或资料,其它任何物品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存放。违者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
第七条 考生必须独立完成试卷,严禁交头接耳、抄袭、传递纸条、代考等任何舞弊行为;开卷考试不得两人共用书籍或笔记。
第八条 考生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字迹要工整、清楚。
第九条 考生答题前须将专业、学号、姓名、站点填写在指定的位置。
第十条 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准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发现有错误或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须将草稿纸夹在试卷内同时交给监考教师。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考试时间结束,应立即交卷,否则,监考教师可据收,该试卷作废。
第三章 违纪现象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反考试规则。
(1) 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且不听监考教师的安排;
(2) 夹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或资料进场;
(3) 拒绝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
(4) 在考试过程中讲话;
(5) 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考试作弊:
(1) 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或书籍、笔记;
(2) 传递纸条或相互校对答案;
(3) 开卷考试交换书或笔记等有关资料;
(4) 代考;
(5) 利用通讯工具作弊。
第四章 违纪处分
第十四条 凡无故旷考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不予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凡代考或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试卷作废,该门成绩以“0”分记载,并给予警告处分,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认错态度好,毕业前可参加一次补考。
第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不授予学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加重处罚:
(1)利用通讯工具作弊;
(2)递纸条、用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
(3)听监考人员劝阻,扰乱考场秩序;
(4)试卷雷同;
(5)补考作弊;
(6)找人代考;
(7)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的成人教育学生。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