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党内监督同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是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党风党纪监督员主要从党代表、优秀共产党员中优选聘请,特邀监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教(工)代会代表或者工作业绩突出有较高威望的教职工中优选聘请。
第三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全校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政治立场坚定,关心学校发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热爱、了解和熟悉学校情况,热心全面从严治党,热爱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相对了解纪检监察工作相关业务知识;
(三)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二级党组织、有关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单位及其本人同意;
(二)会同二级党组织、有关单位对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经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抄送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
(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证书,向全校公布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六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七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八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方针、政策、成效以及重大工作部署;
(二)提供有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和案件的线索,反映、转递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各级党政组织的检举、控告;
(三) 反映学校各部门(单位)、教学院(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制度及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参加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五)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照程序报批后,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所反映、转递的检举、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规定权限。
第十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参加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遵守校纪校规,遵守学校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遵守工作纪律,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四)学习、掌握纪检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五)未经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意,不得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为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依法开展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纪委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组织开展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
(四)通过与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五)受理、移送、督办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六)定期向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供有关文件、刊物、资料,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七)加强与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所在二级党组织、有关单位沟通联系,了解、反馈监督员、监察员工作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八)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对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因履行其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学校纪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tyc9728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暂行办法》(纪发〔2016〕 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