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公务来客接待暂行规定

时间:1998-03-10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的公务接待,做到既有利于我院的对外交往和工作需要,又力求节俭廉政,根据中央和省委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要坚持"必要、适度、节约"的原则,做到礼貌、热情、周到、节俭。

二、公务来客接待就餐分宴请和工作餐。宴请对象主要是涉及学校对外工作需要的重要来客,一般工作联系、外请教师、联谊活动等只安排工作餐。

三、就餐标准:工作餐,厅级干部(教授)每人中晚餐30元,处级干部(副教授)每人中晚餐25元,科级以下干部(讲师)每人中晚餐20元,早餐8元。必要的宴请,按工作餐标准上浮10元。

四、严格控制陪餐人员。院内各系、部门和单位来客,院领导不陪餐。来客就餐两次以上的,只宴请一次,其余用工作餐。

五、院及各部门、各单位来客接待就餐,只限于在院内餐厅用餐,特殊情况需要校外用餐的,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六、各系(部)、经济实体、群团及机关有接待能力的职能部门公务接待费用自理。无接待能力的职能部门来客,应事先向院办申报,领取《来客招待申请单》,填好来客单位、姓名、职务(职称)、来客人数及陪客人姓名、人数等栏目,送分管院领导审查批准签字后交院办,由院办核定就餐标准并通知餐厅按标准备餐,不得超标准接待或先吃后补办手续。否则院办不予以结帐,费用自理。

七、公务接待用车按轿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来客住宿费原则上自理;对上级机关来检查

指导工作和应邀来讲学的学者、教授,住宿费超过报销标准部分,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采用补差价的办法,财务处从各单位包干经费中支付,但补差金额不能超过自付金额。

九、院部公务接待费用由院办按月汇总,经院长审批后凭票到财务处报帐。

十、接待客人,一律不得用公款到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凡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制度报院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