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根据《安徽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第一批)的通知》(皖四最办〔2019〕1号)精神,结合财政职能,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1.编好政府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督促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准。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防止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切实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
2.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充分了解市场情况,科学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需求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努力降低政府采购废标、流标率,同时为供应商节约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
3.科学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完整反映采购需求的有关内容,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资格条件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规范政府采购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发生质疑、投诉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监管部门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对信访举报案件,按信访有关规定办理。
5.及时发布信息公告。根据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持续推动采购人、代理机构严格按照不同公告类型的时间节点要求、公告要素、公告内容等发布公告,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完整、规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6.依法签定采购合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项目具体的采购需求,认真拟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要求的合同文本。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项目的验收要求、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通过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7.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严格按照法定时间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无论哪一方无故不签订采购合同的,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8.做好采购合同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不得延期公告或不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在每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合同公告情况应作为重要检查事项。
9.加强履约验收把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验收,支持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报告作为采购人付款依据。对不及时组织验收,拖延验收的,财政部门应视情况予以通报。
10.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以种种理由、借口拖延付款。财政部门要督促采购人进一步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支出进度慢的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切实维护供应商权益。
11.推广网上商城采购。已经上线运行网上商城采购的市县,要按照《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限额标准以下的15类通用货物类产品必须实施网上商城采购,采购人不得在商城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鼓励实施网上竞价采购。各市财政部门要将网上商城采购向县、区财政延伸和拓展,并在现有网上商城采购品目基础上,将小额零星工程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范围,使网上采购由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方便县、区采购人小额零星工程的采购,提高小额工程采购效率。
12.加强电子采购平台建设。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 进一步加强“徽采商城”平台建设,优化完善市、县平台的功能,开发以县(区)为基本单位的区域管理端系统,让区域监管部门能实时监控,更好的保证采购政策的落实。非应用徽采商城平台的地区,也应加强本地区采购平台的建设,完善网上商城功能。
13.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代理机构要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证明材料,探索投标、履约保证金的替代方式,对大额采购项目,鼓励采用银行或非银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代替,对小额采购项目,鼓励免收保证金或采取其他约束性措施,切实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14.清理现有文件制度。对历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彻底梳理,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一些规定和做法,及时废止或纠正,做到境内注册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有歧视性待遇和差别待遇,营造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
15.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的查询及使用,对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等不良行为的,不得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失信主体一旦发现严肃处理,对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快推动全省统一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16.着力推进简政放权。法无授权不可为,少数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在具体采购活动中,为采购人指定采购方式、指定或限定范围抽取代理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加以纠正。取消有关不必要的审核事项,优化简化审批、审核工作流程,实行限时办结。
17.支持利用合同融资。要主动服务中小企业,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对尚未开展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工作的市县,要积极协调银行及担保机构利用政府采购合同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市县,要持续推进解决供应商与“政采贷”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融资规模,切实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