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政法〔2017〕4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284号)等文件精神,在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对《太阳成集团tyc9728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校资〔2018〕90号)进行修订。本办法业经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太阳成集团tyc9728
2021年12月30日
太阳成集团tyc9728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政法〔2017〕4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皖教秘财〔2020〕2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具体包括:
(一)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具体界定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
(二)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规定的管理职责。督促学校各单位(部门)自觉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学校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处置、收益、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拟定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计划,开展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机制。
第十条 学校建立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土地使用权)、行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管理;科研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和技术类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价值和对外投资股权的登记管理;图书馆负责电子图书和纸质图书的管理;宣传部负责学校商标权、学校名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使用与保全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公用房、教职工住房的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学用房、实验用房的管理;后勤保障部负责食堂、洗浴等生活设施用房及学生宿舍等后勤服务用房的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馆用房的管理。
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监管。
房屋管理单位只拥有房屋日常管理权,不得私自决定改变所管理房屋的用途。有关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确定1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在单位分管资产工作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教学需要、科研方向等,按照精简节约、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和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遵循的原则:
(一)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六条 配置国有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新增配置的资产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应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
第十八条 学校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规范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确保所有资产合理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拟订学校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参数、数量、经费来源等,经学校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第二十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经批复的预算,办理资产购置手续。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调整资产购置的,应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批。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购置大型专用设备,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设备购置项目的科学性。项目可行性论证,根据使用方向分别由教务处和科研处牵头组织。
第二十二条 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报批。
采购进口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由教务处、科研处牵头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定期将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情况向省财政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规范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机制,应根据使用方向分别由归口管理单位牵头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应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专家组成员应由归口管理单位从专家库中抽取,不得由产品使用部门指定专家,不得从同一单位聘请专家;论证专家应当熟悉拟购置的产品,并且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各相关单位要确保专家论证工作规范有序,不得干扰专家独立论证,不得提前拟订论证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范资产购置行为,拟购置的资产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依法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可按相关规定由学校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集中采购制度,逐步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发、统一结算”。
第二十六条 建造房屋、建筑物及专用设施,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有关单位(部门)及时对配置的各项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资产的验收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处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核算工作。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有关权属证明和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因科研项目研究需要,利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或研制的产品、软件、设备、样机、仪器、工具等资产,在项目协议(合同)中没有约定资产归属方的,均属于学校资产,需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规范管理;在项目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为学校以外归属方的,均属于学校以外归属方的固定资产(购置上述进口且办理免税的资产除外),项目执行人需凭项目协议(合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将上述资产移交给学校以外归属方,凭学校以外归属方出具的验收单(或证明)办理科研项目结题、结账手续,学校不再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学校在确保正常履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国有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国有资产账物进行清点,各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内部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清理盘查,及时做好内部资产的调整变更,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国有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四条 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学校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使用管理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 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按程序履行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备案)手续。待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入非税,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便调剂使用的闲置实物资产;
(二)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本校工作正常开展;
(三)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一)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内(含3年)的,由学校按规定程序自行审批。学校对自行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拟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的,经学校研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拟出租出借资产事项的合法性,拟出租出借资产来源的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原则上应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其中,房产出租一律实行公开招租。
(一)经省财政厅审批的房产出租。出租房产在合肥的,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出租;出租房产在合肥以外的,原则上由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房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二)学校自行审批的房产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或房产出租期限在六个月以内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有关规定公开出租;出租房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上且房产出租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原则上由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房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出租。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
第四十七条 学校房产出租合同签订及备案管理,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租期不得超过7年。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监管,严格履行资产租借合同,确保资产租借收入及时收取并按规定缴入非税,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租借合同由学校统一签订,校内各单位(部门)均不得对外签订国有资产租借合同。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均不得向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第五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五十三条 处置国有资产(含对外捐赠),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根据资产使用方向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负责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前,先由使用单位组织专人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教务处报送资产处置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学校研究,在通过校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定后,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一)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学校按规范程序自行审批。学校对自行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单体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0万元以上的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或批量原值在5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房产出售处置、单位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必须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其中:
(一)经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资产在合肥的,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资产在合肥以外的,由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资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二)学校自行审批的资产处置。由学校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资产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三)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按《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车辆报废应交售给属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第五十七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处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五十八条 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
第五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六十条 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收入按规定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使用以下政府收入科目(以后年度的缴款可对照当年的政府收入科目确定):
(一)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103070603)”科目。
因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使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0799)”科目;因处置房产产生的收入,不区分土地收益,全部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
(二)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入等),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699)”科目。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六十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十四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和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按《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如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四)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五)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校内所属单位、部门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六十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学校资产清查报批程序及清查内容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七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十三条 资产存量及其结构是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学校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报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七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间,按时向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的信息资料,做到客观真实,数据准确。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学校将国有资产管理考核纳入单位(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度开展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全责。在变动工作岗位、退休或离职时,要保证本部门国有资产记录与有关方面完全一致,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交。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七十九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有偿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十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学校对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提醒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行政或党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八十二条 如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阳成集团tyc9728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修订)》(校资〔2018〕90号)和《太阳成集团tyc9728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校资〔2020〕93号)同时废止。